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粤发〔2011〕152号)的规定,我市从2011年起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对象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曾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工人)。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据初步统计,我市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共3人,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涉及金额8000多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共85人,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涉及金额超过15万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11月底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