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106号);
4、《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539号);
5、印发《关于将江门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159号)
办理条件:
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和劳动能力鉴定书。
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3、单位提供职工工伤事故报告
4、工伤职工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单位填报)
6、职工本人辞职申请书并单位加具办理意见
7、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业务单位窗口
2、业务单位窗口受理
3、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4、通过审核后,给予批准,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市社保局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预审通过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市社保医疗保险待遇科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预审核通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预审核不通过,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预审核通过的须到市社保医疗保险待遇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予正式受理。
4、审查。部门在即时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于电脑系统录入登记;不予通过的,告知原因。
5、领取结果。窗口办结,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结果。
答:参保人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报销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终结且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后,以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3、5至10级的工伤伤残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 十级1个月 4、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月缴费工资标准按月计发至职工死亡。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