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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失业待遇水平不降低
日期:2018-01-18   
 

工作信息

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失业待遇水平不降低

20181月开始,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费率由原来统一0.8%,分别设定0.48%0.64%0.8%。我们可以看到,三档费率中,有两档费率是下降了,而对失业人员来说,更加关心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费率下降后,失业待遇是否也随之下降呢。在这里,我们告诉大家,此次费率调整后,参保职工的失业待遇水平不会因此下降。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符合):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所在地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我市当前最低工资为1350/月,计算如下1350×80%=1080元。即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1080/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期限主要是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挂钩,从第一至第四年,每缴费满一年可享受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第五年起每缴费满半年可享受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外,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求职补贴、失业女性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技能鉴定可申领补贴、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项目。

从上述可知,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后,失业待遇水平并没有降低。

(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