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动态
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知多D之市内住院篇
日期:2017-12-29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知多D之市内住院篇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811日起正式在我市实施。今日,小编给大家讲讲《办法》中,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内医院住院的新规定,请大家认真看看,不然可能会影响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喔!

一、完善医保住院登记制度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管理,从201811日起,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必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社保卡制发前,参保人可直接凭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并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出院时,即可按规定即时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若定点医疗机构已尽义务告知参保人办理医保住院登记,但因参保人本人原因,参保人超时办理或未办理医保住院登记的,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将降低为原规定标准的50%

二、建立市内转诊备案制度

为配合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建立科学有序的就医秩序,《办法》明确,201811日起实施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五市(区)参保人(以下统称五市(区)参保人)市内转诊备案制度,即从201811日起,五市(区)参保人(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长期居住的退休职工身份参保人,或单位派驻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或急诊、抢救住院的参保人除外)因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转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下同)住院的,需由转出医院填写转诊审核表,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本次转院可连续计算起付标准(即支付起付标准差额)。特殊危急病情,经转出医院医务科(医保科)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出医院通过信息系统补上报备案。因转出医院原因超时办理备案的而造成的参保人损失,则由转出医院负责。

那么,对于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退休后长期居住或者单位派驻在蓬江区、江海区两区工作的五市(区)职工身份参保人(急诊、抢救住院的参保人除外)如需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又怎么办理备案手续呢?这类参保人需于诊疗前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五市(区)参保人长期居住(派驻)蓬江、江海两区就医备案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退休后长期居住),单位派驻证明(单位派驻人员),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参保人,由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保经办机构上传“急诊、抢救备案信息,不需参保人或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三、参保人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也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本市期间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情况参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将降低为原规定标准的50%为避免影响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请有需要住院的市民务必记得按以上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啦!


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起付

标准

支付

比例

起付

标准

支付

比例

起付

标准

支付

比例

起付

标准

支付

比例

一档

住院统筹

500

85%

600

80%

900

55%

1500

40%

20万元

大病

保险

起赔标准

1万元

24万元

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起赔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

60%

50%

12万元以上

70%

60%

二档

住院

统筹

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5000元(含5000元)以内

50%

40%

20万元

5000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

85%

75%

20万元以上

90%

80%

温馨提示:1.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的职工退休人员在规定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在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4.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包括在医联体内)的住院参保人本次住院连续计算起付标准(上转支付起付标准差额,下转不设起付标准)。

5.参保人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或办理住院手续24小时内又办理出院手续的(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日间手术管理的、病情危重需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除外),不作住院处理,不纳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可纳入特定病种门诊或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范围按规定结算。

6.参保人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和普通门诊待遇,因就诊医院无法提供相关检查项目或药品治疗,需到外院检查或治疗的情形除外。

7.参保人转出前应与转出医院结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未按上述规定结清转出医院医疗费用而造成与转入医院发生重叠时间的医疗费用,转出医院重叠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