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底线民生,着力改善困难居民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 2010 〕16 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 2016 〕26 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369号)文规定,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缴纳城乡医保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人。截止目前,全市已成功参保登记的困难居民已达 8万余人,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我市将困难居民保障对象界定为以下七类人群: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农村五保户、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上人群参保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组织基层服务机构、村(居)委会,通过信息共享落实。各市、区民政局、残联负责核对汇总名单,并将名单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参保登记,最后经人社局汇总整合名单送属地社保局备案,由属地社保局做好困难居民参保情况确认,确保所有参保困难居民依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实现“人人参与、共建共享、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目标,我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商讨城乡困难居民参保工作开展遇到的相关问题,充分履行我局的工作职能。另外,为提高居民的参保意识,引导居民积极响应,充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