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海区参保人吴女士遇到件“烦恼事”:当她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她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67年11月,而她的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11月,她对自己该什么时候申请办理退休感到很疑惑。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吴女士档案中最早的《职工入职履历表》等资料记载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67年11月,因此,在没有更早的辅助材料的情况下,工人身份的吴女士办理退休的日期应为2017年11月。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