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0-05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定点医疗机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为做好2015年度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下称《特病专用证》)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二、年审时间

(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五个病种年审2015121日起开始办理,年审未达到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201611日起暂停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资格。补审后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二)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人在满48周后的30天内办理疗程延期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以及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方案已达到 72 周的,暂停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待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变更手续后,再补发相关待遇。

2015年办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特定病种专用证的参保人,2015年度不需办理年审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参保人需携带《江门市特定病种门诊年审表》、《特病专用证》、近期病历或清单、检查检验单及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须在邑门式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参保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均可为参保人代为办理手续。其中肺结核活动期间的年审由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代办。

)除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外,今年内新办理《特病专用证》的参保人,当年不需年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特病专用证》年审所需有关资料,并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特病专用证》年审有关工作。

(四)对于参保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年审有困难的情形,经参保人或家属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各种方式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的上门服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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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